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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

日期:2023-05-30 点击数:

各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,更好地保障学校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,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等法规制度,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,有针对性地就学校事业性资产管理部分重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

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,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落实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,抓好单位内部资产管理,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资产综合管理。资产使用单位应明确领导班子中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,并同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,明确相关职责,强化任务分工,把责任落实到人。资产管理员应加强资产管理知识学习,掌握有关业务流程,熟悉资产系统,提高资产管理能力,做好单位内部资产综合管理工作,更换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。资产领用人要切实负起责任,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。落实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,领用人要合理使用、妥善保管,出现损坏及时报修,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;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,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。

二、进一步做好资产登记账目管理

各单位要按照资产“实名制”管理要求,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入账和账目管理工作,做到达标必登、登记到人、一卡一物、不重不漏,准确和完整登记资产信息(包括名称、价值、领用人、存放地、使用状况等)。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,在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或领用部门、领用人、存放地等变化时,应及时协调调整账目信息,确保账实相符。

三、进一步做好资产盘点及相关处理

各单位要定期做好资产盘点工作,每年至少盘点一次,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、价值和使用状况,确保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。在发生单位机构调整、人员离(转)岗和资产管理员变更时,应当视情况及时组织必要范围的资产盘点与交接。发现资产领用人、存放地等信息登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,未粘贴资产标识的应及时补充;发现盘盈资产的,应当核实权属,确定价值,按规定登记入账;发现资产盘亏的,应当查明原因,及时规范处理。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追责机制,落实损失赔偿责任,对因使用、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资产丢失、损毁等情形,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,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
四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

要强化资产配置、使用与处置等统筹管理,加快推进各类资产盘活利用,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,通过自用、共享、调剂、出租、处置等多种方式,切实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。各单位可将长期低效运转、闲置的房屋、土地、车辆、办公设备家具、大型仪器、软件等资产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,纳入盘活范围,实施共享和调剂,难以调剂利用的资产,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,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,进而实现优化资源配置,盘活存量资产,充分发挥资产效能的目的。

五、进一步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

要落实“过紧日子”“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”要求,严把资产配置“入口关”。资产配置方式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;确实无法调剂的,选择租用、购置、建设、接受捐赠等最优方式依规配置。确有必要配置的,要强化标准刚性约束,严禁超标准配置,严格执行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、行政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价格和数量等标准;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的,要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结合单位履职需要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。要健全完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机制,未经批准,不得超批复、超额度、超标准配置新增资产。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和登记入账。

六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

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、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,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。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,要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的规定,履行报批报备手续,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。出租、出借资产事项要建立台账,实现动态跟踪管理。校办企业占用学校房产应缴纳占用费。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学校配置的房屋土地的使用性质,严禁擅自出租、出借、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。

七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

要严把资产处置“出口关”,任何形式的国有资产处置(包括报废、损失核销、转让、置换、对外捐赠、无偿划转等方式)都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,严禁擅自处置资产。采取报废方式处置资产的,应落实厉行节约要求,须从严控制未达使用年限资产报废,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,不得报废处置,确需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处置,资产在处置前应妥善管理,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丟弃。处置过程要遵循公开、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。资产处置后,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。

八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收入管理

要规范和加强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(包括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、出售出让收入、置换差价收入等)管理,规范收支行为。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、统一核算、统一管理。处置已达使用年限、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,留归高校,纳入学校预算,统一管理;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,按照国家和校内有关规定执行;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不得隐瞒、截留、挤占、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。

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,提升资产管理有关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,抓好组织落实,强化管理责任,细化管理要求,夯实管理基础,规范管理行为,建立长效机制,切实堵塞漏洞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、运转高效、保障有力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有资产管理处(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5月29日